9月24日,江西省水利廳獲悉,《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公布的《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據悉,2006年8月,江西省政府頒布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0號),2012年進行修改,對于規范我省河道采砂活動,合理、有序地開采河道砂石資源,保持河勢穩定,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江西經濟社會的發展,河道采砂管理又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辦法》面臨著效力不足、執行力有限等問題。為更好地發揮立法對河道采砂管理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
《條例》緊扣規范采砂活動,保護生態環境主旨,設置了總則、采砂規劃、采砂許可、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以科學規劃、總量控制,有序開采、保護生態,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為基本原則,既體現權責一致要求,強化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的職責,嚴格河道采砂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編制要求及具體內容,強化對非法采砂行為責任追究,又結合改革與實踐創新需要,嚴格控制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和年度河道砂石開采總量,并允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記者注意到,《條例》中規定,“河流底泥重金屬超標的水域”為禁采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