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安徽省合肥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若違法,不僅要面臨罰款,還將被列入不良信用檔案。2月9日,合肥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原則通過《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涉及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施工現場管理、綜合利用及監督管理措施等多個方面。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受罰
在零星建筑垃圾處置方面,《修改草案》提出,針對道路維修、老舊小區(街巷)改造、房屋拆遷、裝飾裝修產生建筑垃圾的實際情況,明確零星建筑垃圾處置無需辦理核準手續,但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及時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修改草案》明確,房屋裝飾裝修中產生零星建筑垃圾,業主應當按照物業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由物業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業主在房屋裝修中若未按規定堆放建筑垃圾的,個人將被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將被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私自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將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個人最高面臨200元的罰款,單位則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提高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準入門檻
為順應生態環境建設新要求,《修改草案》在對建筑垃圾轉運、消納環節進行管理的基礎上,增加了建筑垃圾減排、污染防治及綜合利用的內容,實現處置活動全程管理。在減排措施上,鼓勵采取選用節能環保、可重復使用的材料,進行垃圾分類,將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為填充物用于建設工程。《修改草案》還優化了處置核準程序,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時,僅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項目總平面圖等相關書面材料,建筑垃圾處置費由公式自動生成,市城管局不再需要進行現場測量,減少了人為因素和自由裁量過大的弊端。
針對當前建筑垃圾運輸行業車輛隨意掛靠和借用、互相壓價、多拉快跑等問題,《修改草案》對運輸單位準入門檻進行了適當提高,并對運輸車輛管理提出具體要求。按照規定,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辦理經營許可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擁有的自有運輸車輛要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且不少于20輛。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將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于車輛密閉不嚴造成建筑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將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建立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
在建筑垃圾消納管理上,《修改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若擅自設立、關閉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拒絕消納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的,將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據合肥市法制辦負責人介紹,按照要求,合肥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其中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處置建筑垃圾的不良行為記錄及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此外,市城管部門還將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分級管理,對違法失信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列入不良信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