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家住北京市房山區的農民陳某因在租用的場地對方砂石料未進行圍擋,而該石料距離上空架設的高壓線又太近,造成被害人呂某爬上石料堆時觸電身亡。日前,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陳某從翟某處租用位于房山區某廠門外的空地堆放砂石料,該砂石料堆由上至下呈斜坡狀,在東側斜坡上方有五根高壓線穿過,高壓線呈南北走向,陳某未對該砂石料堆進行圍擋。2015年2月份,陳某在此處堆放的砂石料距離上空架設的最下方一根高壓線不足1米。2015年2月22日15時許,途經此處的呂某爬上石料堆時觸電身亡,經北京市房山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呂某符合電死。2015年3月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陳某在高壓線下的空地內堆放砂石料,未對石料堆進行圍擋,且未與高壓線保持安全距離,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陳長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本院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陳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