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提起的徐靜海等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王前軍、王行福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4月至6月間,徐靜海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用王前軍、王行福等人在長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共計獲利47萬余元。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鼓樓區檢察院啟動民事公益訴訟初查工作。經調查研究,并借助高校、科研院所等“外腦”的智力支持,該院首創“由多家專業機構和多名專家聯合進行評估”方式,經過河海大學、江蘇省淡水水產研究院、長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設工程指揮部、南京市長江河道管理處、鎮江市水利局等單位的9名專家20余次分析和論證,有效解決了非法采砂領域存在的損害評估鑒定難問題。
2018年7月31日,鼓樓區檢察院對徐靜海、王前軍、王行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徐靜海承擔損害賠償200余萬元,王前軍、王行福二人按照其參與非法采砂的數量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庭審中,針對三被告圍繞損害評估數額、采砂數量等提出的辯解,公益訴訟起訴人結合損害評估報告依據、出售江砂獲利情況等進行反駁。后法院作出一審裁判,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王前軍、王行福以主觀不明知、履職行為等為由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階段,鼓樓區檢察院結合兩名上訴人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認罪供述、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等進行答辯,被法院全部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