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浙江省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1759 號)上級文件精神,進一步有序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在2020 年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任務。
《實施方案》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三大主要工作任務:
加快推進各項整治工作
進一步梳理經“浙江省地礦綜合監管系統”填報的持證礦山、廢棄礦山、違法違規開采點摸排臺賬,統計分析最新填報的整治進展臺賬,掌握最新整治進展情況。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礦山,要及時銷號。
加強協調處理因政策等問題導致整治進展滯后的露天礦山,對正在按計劃開展整治的露天礦山加大推進力度,盡快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已完成整治的露天礦山。
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監管露天礦山企業推進生態修復和礦區復綠工作;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地方政府要統籌用好各類財政資金,積極利用市場化機制,加快實施礦山生態修復。
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考評
各設區市要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資發〔2019〕33 號)要求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結,并將總結報告(含匯總表、對各縣考評打分表)于2020年10月30日前報省自然資源廳。
設區市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對本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進行自評打分并蓋章。
設區市要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互評任務。互評組將重點抽查2-3 個縣(市、區)進行實地檢查,礦山總數應不少于12個,在綜合各組員意見基礎上做出最終評定意見,互評打分表及互評意見于11月25日前報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
結合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互評工作,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于12 月上旬對重點縣(市、區)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督查,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2020 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結。
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
嚴格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未經批準不得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和開采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施工為名,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開采礦產資源;對違反規定批準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認真落實《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 號)“從嚴管控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要求,依法依規設立采礦權。
形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長效機制,切實加強露天礦山管理,推進礦業綠色發展。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礦種,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并及時形成正式文件報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