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近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鏡泉等16人涉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行賄罪,串通投標罪,非法采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林鏡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林鏡泉等9人被判限期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6億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開始,林鏡泉通過在佛山市三水區經營漁港、夜總會、洗滌用品廠,積累經濟實力,并招攬社會閑散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其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0年開始,該組織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開采河砂,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形成對涉案流域河砂開采行業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該組織又與陳志輝(另案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淑華(另案處理)團伙勾結,在北江干流清遠河段大肆非法開采河砂,共同非法獲利超10億元。
該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組織賣淫、串通投標、非法采礦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斂取巨額財產,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以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鏡泉等人的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林鏡泉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對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林鏡泉等9人共同實施非法開采河砂的侵權行為,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損害了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當地生態的損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林鏡泉是誰?
林鏡泉(曾用名林桂森),男,現年55歲,原佛山市三水恒福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4日,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同月8日刑滿釋放;2014年4月25日因犯行賄罪被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執行逮捕;因涉嫌行賄罪,2020年8月14日被釋放的同日轉由佛山市監委留置;因涉嫌行賄罪,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執行逮捕。
2020年11月4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近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林鏡泉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提起公訴,同時對林鏡泉等9人涉嫌非法采礦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起公訴。
3檢察機關起訴書
上世紀90年代開始,被告人林鏡泉通過在原廣東省三水市經營餐飲、夜總會等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實力,招攬了一批社會閑散人員跟隨其左右,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形成以林鏡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1999年至2018年期間,該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采礦、串通投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至案發,該組織已發展成為以被告人林鏡泉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林鏡明、董紹勤、李健洪、龍乃超、錢海英為骨干成員,被告人何志源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唐國行、趙健忠、陸宏達、鄧作武、陸國寧、陳偉洪、鄧樂榮、陳志明、林永輝、東來(另案處理)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此同時,該組織被指控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包庇、縱容,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恐嚇驅趕競爭對手,對當地河砂開采行業形成非法控制。
自2000年開始,林鏡泉糾集李健洪、唐國行、陳志明、林永輝、鄧作武等人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開采河砂。
2009年起,該組織與陳志輝(已判決)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淑華(另案處理)團伙勾結,在北江干流清遠河段非法開采河砂。
2011年起,林鏡泉等人又勾結鄧廣強(已判決)等人在西江流域肇慶河段非法開采河砂。
該組織長期盜采河砂,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嚴重影響了當地生態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為有效修復自然生態環境,彌補公益損害,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在起訴書里,公訴機關指控,為非法開采牟取利益,被告人林鏡泉共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810.6萬元港幣279萬元;被告人李健洪共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6萬元、港幣26萬元。其中,2006年,林鏡泉為阻止他人強行入股其承包的佛山市三水區蘆苞鎮魷魚崗至虎眠崗蘆苞涌整治工程及河砂開采工程,請求時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局長吳金寧幫忙,林鏡泉送給吳20萬元港幣。
為了維護與吳金寧的關系,以及在生產經營中遇到麻煩時獲得吳的關照,2002年至2015年林鏡泉先后送給吳155萬元港幣。林鏡泉2012年因在西江流域肇慶河段非法開采河砂被判處刑罰,在服刑期間以及刑滿釋放以后,林鏡明(已判決)按照組織慣例在2013年至2016年向吳金寧行賄港幣60萬元。
2001年至2005年,林鏡泉請托時任廣東省三水市(區)委副書記、三水市(區)委政法委書記陸卓清、廣東省三水市(區)水利局局長何洲二、廣東省三水市(區)委政法委副書記蔡汝文,為其組織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蘆苞段、大塘段非法開采河砂提供幫助和保護,林鏡泉2001年至2017年送給陸、何、蔡每人900萬元。
2006年至2017年,林鏡泉請托時任廣東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水政科副科長、科長、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北江分局主任科員、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處蘆苞管理所主任科員(所長)梁小軍,為其組織在北江千流非法開采河砂、中標北江干流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石角可采區河砂開采權提供保護和幫助,林鏡泉送給梁小軍港幣3萬元,并指使被告人李健洪分多次送給梁小軍人民幣10.6萬元,港幣26萬元。
2006年至2010年,林鏡泉請托時任佛山市三水區蘆苞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羅衛平,為其組織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蘆苞段、蘆苞涌非法開采河砂以及恒福水岸地塊開發方面提供幫助,于2009年送給羅衛平等人100萬元,2010年左右送給羅衛平10萬元港幣。目前,這些受賄者都被另案處理。
2020年10月28日,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林鏡泉、李健洪、唐國行、陳志明等九被告人承擔296441.11萬元賠償責任的環境公益訴訟,這也是迄今為止全國最高索賠金額的民事公益訴訟。
據順德區檢察院起訴書披露,2000年開始,林鏡泉等人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開采河砂共計1238.2503萬立方米。公益訴訟人委托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院所對上述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評估,該所出具評估報告,結論為林鏡泉等人的非法采礦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匯總為296441.11萬元。
由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九被告人承擔人民幣296441.11萬元連帶賠償責任、支付生態損害評估費用人民幣96萬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