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的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劃轉后其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同時,《通知》還明確劃轉后三方各自的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河道采砂權出讓,依法認定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的金額和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稅務部門負責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并繳入國庫;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制度,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的政策制定。 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可以實現稅費同征收、同管理、同檢查,能夠有效降低征管成本,優化繳費服務,提高繳費便利度,從而推進我省營商環境建設,吸引更多企業到遼投資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