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爭議的因素比較多,比較常見的、爭議最大的應當是“補償范圍”,那么應當如何確定壓覆補償范圍,本文旨在對現有法律、政策以及相關司法案例,簡要梳理分析,期望能幫助礦業權人解決此類問題。

一、與補償范圍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
由于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自然資源主管機關行使所有者職責,又履行壓覆審批管理職責,礦產資源的開發又設置了礦業權,所以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范圍必然涉及民事、行政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涉及《民法典》《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簡稱“137號文”)以及地方出臺的相關政策。
二、影響補償范圍的因素眾多且交織存在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司法實踐,筆者總結出如下影響補償范圍的主要因素:
1、取得礦業權的成本;
2、建設項目本身的特點;
3、資金成本、環境保護、地方政策等等。
列舉的上述影響補償范圍因素,并非是在每個壓覆礦產資源建設項目中都會發生,但在我們接觸、代理的案例中多種因素交織是普遍情況。
三、確定壓覆補償范圍的多重路徑
1、以平等、自愿協商的方式確定補償范圍
建設項目方、礦業權人從法律意義上屬于平等民事主體,根據壓覆的資源量、勘查開采投入、直接損失等因素,由建設項目方與礦業權人簽訂壓礦補償協議,平等、自愿達成協議,補償范圍或者補償標準完全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受到法律保護。而在我們處理此類案件中發現,建設項目方在項目審批、壓覆信息等方面往往具有絕對優勢,在協商解決往往會漠視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訴求。
2、在行政強力干預下協商確定補償范圍
大多數壓覆補償在前期協商階段,行政干預的力度很大,協商的補償范圍往往不會超出137號文或者地方壓覆補償政策。同時也會引入相關評估機構對礦業權、其他投入進行評估,以評估結論作為補償依據。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將壓覆礦產資源作為行政征收,行政干預行為涉嫌損害礦業權人的利益,有違“自愿”原則之嫌,此種途徑在法理上值得商榷。
3、通過訴訟方式確定補償范圍
未辦理壓覆審批、不履行壓覆補償協議、壓覆范圍認定錯誤、政策變化等因素,導致礦業權人受到侵害時,礦業權人一般都會通過訴訟方式主張賠償。通過對不同省份、最高院指導案例的梳理發現,實踐中法院會基于礦業權的用益物權屬性、侵權法律關系進行認定。但是對于補償范圍的確定,不同地區的法院,更或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小結: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范圍一直是此類案件比較棘手的問題,貫穿建設項目立項到完工的全流程中。不同階段、不同途徑,不同角度去考慮補償范圍,獲得結果可能截然不同。因此,需要法律專業人員、機構的提前介入,以及時化解壓覆礦產資源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