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太原市政府獲悉,《太原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5月1日施行,其中規定,未經許可運輸建筑廢棄物的,將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太原市環衛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大規模城市建設,太原市建筑垃圾產生量逐年遞增,2017年達到4100萬噸,與2015年相比幾乎翻番,給城市衛生管理帶來較大壓力。上述條例對建筑廢棄物的生產、運輸、消納、利用等環節作出規定,有助于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
針對運輸環節,條例規定,運輸建筑廢棄物實行許可制度,產生建筑廢棄物的單位不得與未取得運輸許可的企業簽訂合同。運輸車輛應做到密閉運輸,并安裝衛星定位監控裝置、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噴涂車輛標識、編號、反光標貼及放大號牌。運輸車輛未安裝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衛星定位監控裝置的,將由環衛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路線或時間運往指定消納場所的,每車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太原市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堆、亂放、亂倒、拋撒建筑廢棄物等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市環衛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