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3日披露,該院審理了一起重金屬污染影響環境的案件,對涉案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龍巖某礦業工貿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15萬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邵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2萬元,直接責任人修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1萬元。 龍巖某礦業工貿有限公司是一家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公司。然而,該公司自2014年7月以來,明知其下屬鐵礦廠、選礦廠存在原料、產品堆場未設“三防”(防流失、防雨水、防揚塵)措施、雨污分流不徹底等環保問題,多次被環保部門要求進行整改,仍不引起重視,整改不到位,仍然存在嚴重的環保問題。 2017年2月22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會同市、區環境監察人員,現場查獲該公司鐵礦廠在開采過程中采出的礦石、產生的礦渣仍然露天堆放,無“三防”措施,造成下雨時淋溶水流入外面溪流,所排放的含錳、鋅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污染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