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市發改委等10個部門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明確建筑廢棄物在拆除現場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半年。需要轉運或現場無法實施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應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將建筑廢棄物運至有資質的消納場或固定式資源化處置工廠進行合理處置。無法實施資源化處置的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棄物、有毒有害廢棄物等,應按照“誰產生,誰負責”以及行業監管的原則,由產生單位妥善處置。 相關意見提出處置費用標準可試點按不高于現行建筑垃圾處理費標準的150%執行,資源化處置企業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此外,意見還規定了在本市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工程,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選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