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第39條明確,違反該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那么,這里“責令賠償損失”的法律屬性是什么,具體又該如何實施?賠償損失數額如何計算?這些問題不能解決,在礦產資源執法中《礦產資源法》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就無法執行。
“責令賠償損失”的法律屬性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六種行政處罰種類,其中沒有“責令賠償損失”。除此之外,第八條第(七)款還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屬于行政處罰種類,有人據此認為《礦產資源法》第39條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屬于行政處罰。在法理上,行政處罰分為人身罰、行為罰、財產罰、申誡罰。《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列舉的6類行政處罰,警告屬于申誡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財產罰,責令停產停業和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屬于行為罰,拘留屬于人身罰。因此,“責令賠償損失”不符合上述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征,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
對于“責令賠償損失”屬于什么行政行為,爭議很多,沒有定論。如果不能明確屬性,在實際執法中就會存在法律文書名稱無法確定,導致法律文書存在瑕疵的問題。筆者認為,“責令賠償損失”屬于行政處理。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依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賠償損失”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礦產資源法》第39條而依職權對特定行政相對人做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處理的法律特征。
“責令賠償損失”如何實施
“責令賠償損失”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不能采用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形式。“責令賠償損失”屬于行政處理,應當采用行政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在查處非法采礦時,兩者可以合并在一個法律文書中,但法律文書的名稱應當是《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處理)的依據和內容應當分別表述。對拒不執行“責令賠償損失”行政處理的,該怎么辦?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賠償損失數額如何計算
當前,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未對“責令賠償損失”的數額如何計算做出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責令賠償損失”行政處理決定時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導致流于形式,有時甚至連形式都沒有。因此,賠償數額的確定成為礦產資源執法中的一大難題,也是立法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責令賠償損失”數額的計算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在實際執法中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時宜采用說理式,將違反的法律依據、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等在決定書中說明。
某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對違法采礦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給了我們借鑒?!稄秃芬幎?,賠償損失是無證采礦、越界開采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無證采礦或越界采礦行為發生在未設定采礦權區域時,侵害的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此時國家是唯一的受害人,賠償范圍應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有償取得的費用以及就違法采出及破壞的資源,國家應獲得的其他收益?!稄秃穼r償損失數額的計算標準是合理的,具有借鑒意義。但認為賠償損失是無證采礦、越界開采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待商榷。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對非法采礦行為“責令賠償損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礦產資源法》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活動不是民事活動,《礦產資源法》不是民事法律,因此不符合民事責任的構成特征,不是民事法律責任,而是行政法律責任。
對非法采礦當事人進入他人礦權范圍內非法采礦,侵犯了采礦權人的合法權利,非法采礦當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采礦權人可以要求非法采礦當事人賠償損失,非法采礦當事人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兩者之間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通過平等協商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