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出臺,提出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社會資本自主投資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構建“政府引導、規劃統領、政策扶持、市場化運作”的礦山生態修復新機制。
辦法明確,利用礦山修復后的土地發展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根據辦法,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土地使用權人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用于國家支持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的,經批準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辦理用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