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金問題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費用征收。按照目前政策規定,由企業出資勘探的礦產資源也要征收相應的權益金,這樣就會為礦山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如果照這么做,現在正在開采的礦如果以前沒繳納過權益金就需要補交,這是很大一筆錢,一般的企業承擔不了。
礦產資源的勘探本身就是高風險工作,很可能投入了很多錢,最后什么也沒搞出來,但錢還是要交,權益金政策規定起碼預交20%。投入錢進行找礦,如果沒找到礦,現在還沒有退回機制。這樣很多人就不愿意投入資金去開展這種高風險的礦產資源類勘查工作,就影響我國的礦產資源勘探。比如,黃金勘探很多時候是找不到礦的。
另外對于老舊礦山,國家應該鼓勵找礦,特別是邊遠地區。但現在35號文里面要求,老礦山找新的資源,也要交權益金,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不應該征收權益金或只是象征性的收取一小部分。而且有些礦山就是要靠在周圍地區補充勘探增加資源儲量才能產生效益,提高企業收入水平,要不然很多礦山就面臨破產,開采不了。權益金已經影響很多礦山的壽命了。
還有一個就是中央與地方權益分配的問題,好多關于權益金的規定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各地不相同。我建議中央要制定一個統一的權益金征收標準,地方只能在中央制定的標準范圍之內浮動,這樣保證全國各地權益金標準是統一的,才能夠對礦產資源進行合理的開發和利用,要不然就發展不平衡了。有些地方就去投資開發,有些地方要的權益金太高就不去了,就影響這些地方經濟的發展。
我認為,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資探礦產生的效益,要征收一定的權益金,而經國家批準后企業自己出資探礦的不應該收權益金。老礦山應該免收權益金,或者只是象征性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