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采礦權擴大開采區域范圍協議出讓行為,促進礦產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礦業高質量發展,河北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了《采礦權擴大開采區域范圍協議出讓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出讓登記礦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采礦權擴大開采區域范圍協議出讓礦業權,支持地下礦山、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且屬于戰略性礦產或省級以上重點項目的露天礦山依法擴大開采區域。

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一)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開采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礦產資源,申請協議出讓采礦權的。
(二)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申請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三)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同一主體相鄰采礦權或同一采礦權相鄰采區之間夾縫區域礦產資源,申請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四)地下開采礦山、露天開采礦山,超出開采區域范圍的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露天剝離范圍,符合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擬將其納入采礦權開采區域范圍內,申請協議出讓采礦權的。
(五)地下開采礦山,擬在采礦權開采區域范圍外布設井巷工程,申請協議出讓采礦權的。若擬納入采礦權開采區域范圍的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露天剝離范圍涉及資源量的,按照(二)(三)規定情形和程序辦理。
在審批程序上,該辦法構建了"縣級初核、市級核查、省級審批"的三級流程,并明確了各環節時限。
在技術要求上,申請協議出讓采礦權的,申請擴大開采區域現有勘查程度應達到詳查(含)以上;申請協議出讓探礦權的,申請界外勘查區域現有勘查程度應當達到普查(含)以上(屬于本辦法第二條(三)規定情形的除外)。申請范圍原則上不得與已有礦業權重疊,擴大后的開采范圍應不涉及禁止勘查開采區,并滿足安全距離規定,如與相鄰地下礦山距離不小于50米,與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距離大于300米。
此外,該辦法規定,已設礦業權原則上僅可辦理一次擴大平面開采區域范圍的協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