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資源廳日前印發的《安徽省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提出,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誰破壞、誰治理”和“宜農則農、宜水則水、宜林則林、宜建則建”的原則,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
《辦法》指出,礦山企業是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的責任主體。因政策性關閉的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明確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責任主體并確定治理時限。礦山生態保護與修復應當與礦產資源生產活動同步進行。驗收未通過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礦山企業應按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直至驗收通過。
《辦法》要求, 鼓勵各地將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與發展旅游觀光、農業綜合開發、養老服務、特色小鎮等新產業新業態相結合。發展旅游業涉及利用礦區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業種植、養殖以及配套道路用地的,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利用修復后礦區國有建設用地發展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產業,可按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鼓勵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礦山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
在符合有關要求并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辦法》強調, 市、縣人民政府保證礦山企業合法收益后,將生產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其中,生產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