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行為,根據《廣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開展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廣政辦發〔2020〕118號)要求,我縣從2020年8月1日起開展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按照“強化管理,從嚴執法,集中整治,落實長效”的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機制,明確職責,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切實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加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執法力度,整治違法違規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防止污染環境,保障處置安全,推進“美麗縣城”建設工作。
二、整治范圍
廣南縣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三、整治內容
(一)建筑施工工地整治
1.建筑施工工地未按規定對進出口道路進行硬化的;
2.建筑施工工地未設置沖洗設施設備的;對承運建筑垃圾車輛不進行保潔,造成車輛污染路面的。
(二)建筑垃圾運輸整治
1.未經核準擅自處置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
2.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
3.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未按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4.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5.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消納場整治
1.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2.建筑垃圾消納場違規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四、審批事項
(一)城市建筑垃圾處置。
處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及時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二)城市建筑垃圾運輸。
承運城市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后,方可運輸。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及時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三)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
設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向縣發展和改革局提交項目建設申請,獲得立項備案后,方可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水務局、應急管理局、州生態環境局廣南分局等部門申請“并聯審批”設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
獲核準設置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應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
五、整治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0年8月1日–8月31日)
向建設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所管理單位等涉及城市建筑處置的單位和個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專項整治工作內容,督促其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9月1日–9月30日)
組成聯合執法工作組,依法查處違反規定處置城市建筑垃
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總結提高階段(2020年10月1日–10月31日)
對集中整治活動進行查漏補缺,認真總結經驗,鞏固整治成果,由集中整治轉向長效管理。
(四)長效管理階段(2020年11月1日起)
常態化開展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執法工作,杜絕違法違規處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為反彈。
六、咨詢電話
縣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局:0876—3068044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0876—5150999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0876—3068007
縣自然資源局:0876—5150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