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提升河道采砂現場監管水平,促進河道砂石開采健康有序發展,漢中市水利局制定了《漢中市河道采砂現場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01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河道可采區采砂現場監督管理,規范采砂現場生產管理行為,根據《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指可采區為各縣區政府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設置的可采區域,其他水域開采砂石的現場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02河道采砂許可
第二條 同一可采區每個采砂年度只能許可一個采砂單位,不得劃分為多個砂場;同一可采區只能保留一個作業面,不得盲目開采無序作業。各縣區水利局要對采砂單位提出的作業方式嚴格把關,根據可采區年度開采總量、范圍、深度等條件限定采挖機具、運輸車輛,逐月劃定作業面范圍。
第三條 各采砂單位在取得采砂許可權后,在開采前要與各縣區水利局簽訂清障協議書。清障協議書應對河道清障復平、揚塵整治、環境修復、污染防治等內容明確責任和目標,落實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03現場監督管理
第四條 可采區開采前組織有水利行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現狀調查及測繪形成《可采區采前說明書》。說明書基本內容包括開采區長度寬度、河槽水流、灘面地形地貌等基本情況,四鄰邊界情況以及開采意見建議;在可采區起、止斷面之間每隔100至200米以及河道地形顯著變化處實測河床形成可采區斷面圖用于采后核定。
第五條 各采砂單位必須在可采區起、止斷面及每隔1公里處設置采砂公告牌,向社會公示采砂場名稱、開采單位、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開采總量、開采范圍、作業時段等基本信息,并公示河段河長、水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監管和行政執法4個責任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 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年計劃采砂量大于5萬立方米以上的可采區由各縣區水利局派駐現場代表進行駐點管理;不采取駐點管理的可采區由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現場監管人員,定期開展監管工作;同時應積極探索建立河道采砂項目監理制,引入第三方計量、監理、評估等機構。
第七條 可采區現場監管以《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以及《采砂許可證》許可內容為主要依據,重點對開采范圍、計量方式、坑槽復平、運輸路線、揚塵整治措施、禁止事項等內容進行監管并建立監管臺賬。
04明令禁止
第八條 可采區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監管人員一經發現立即現場制止并及時上報水行政執法單位。
(一)禁止超范圍、超機具開采。
(二)禁止安裝分篩、沖洗等設備,修建料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非作業時段滯留采運機械。
(三)禁止大量、長時堆料,臨時堆料不得超過200立方米并于當天全部清運。
(四)禁止堆放、傾倒和排放對河道環境有危害的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等有害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05處罰規定
第九條 水行政執法單位對監管人員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立案查處,處罰決定作為非法河道采砂記錄報市水利局備案;對具有非法河道采砂記錄的單位不再準予河道采砂許可。
第十條 年度采砂結束后進行采后調查及測繪形成《可采區采后說明書》。說明書基本內容包括采后河槽水流、灘面地形地貌等變化情況,四鄰邊界影響情況,河道砂石實際開采量及是否超采,是否造成不良影響以及造成不良影響的補救措施;采后斷面圖要求與《可采區采前說明書》相同。各縣區水利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前采后說明書及清障協議書對采砂單位年度采砂進行評估,對超采和造成不良影響的進行處置。
本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由漢中市河道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