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草案27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專設“江河、湖泊管理與保護”一章,擬嚴格規范涉河建設項目和河道采砂。
修訂草案規定,建設涉河建設項目不得威脅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明確禁止運輸、收購、銷售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許可的單位、個人開采的河道砂石土。
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鼓勵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厲行節約用水,建立健全水資源安全戰略儲備體系。
修訂草案強化江河、湖泊生態用水保障,規定合理確定江河、湖泊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和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指標,建設水工程應當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規定制定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定期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
修訂草案還增加“保障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用水需求”的表述,將保障糧食安全放在優先位置,著眼于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質量效益,充實關于農田水利、灌排水體系建設、調動農民興辦水利積極性等內容,打通農田灌溉“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