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記者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獲悉,我區正式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7月1日起,通過規范評審工作流程,強化申報資料審查,明確評審專家責任,建立監管懲戒機制,進一步規范全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
礦產資源儲量是礦產資源資產的實物量表征,不僅是礦業開發的對象和核心要素,是礦產資源規劃、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依據,也是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因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對于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摸清礦產資源家底、保障能源資源安全均有重要作用。
此次出臺的《辦法》從評審備案范圍和權限、申報和受理,評審專家的構成與產生,組織開展評審備案工作方式,以及加強對評審備案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加強評審專家職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規定和要求。
在評審備案范圍中,屬于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采礦權變更范圍涉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油氣礦產在探采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采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且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
“《辦法》調整了評審備案委托權限,將評審備案委托權限由省、市兩級調整為省、市、縣(區)三級,使評審備案(審查)管理與礦業權發證權限保持一致。”據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處長周少東介紹,《辦法》明確了評審的申報方式、申報材料、材料補正、申報受理時限等。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礦業權人,應在勘查或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交評審備案申請。對于符合評審備案或審查范圍和權限、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備案或審查。
同時,《辦法》要求評審組織單位應根據報告的評審目的和礦種、資源儲量規模等特點,組織專業結構合理的專家組進行評審。對于評審中發現送審資料失實、弄虛作假,嚴重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和管理規定,工業指標的確定明顯不合理,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無充分依據等12種情形之一的,將不予通過評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評審備案權限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評審備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