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國土廳為進一步加強經營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新設采礦權(以下簡稱“新設采礦權”)論證復核工作,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7〕14號)。要求各礦業權交易機構要認真核對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坐標,確保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公布的礦區范圍與“礦區范圍復核意見”明確的礦區范圍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出讓。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省地質調查院、省國土資源網上交易中心,各市礦業權交易中心:
新設采礦權論證工作是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基礎環節,是推進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態保護源頭管控的重要措施,對統籌礦產開發、礦地利用、生態保護,大力發展綠色礦業具有重要作用。多年來,全省各地對新設采礦權論證工作高度重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審批權限下放后,個別地方在新設采礦權時論證研究不充分、不嚴謹,礦區范圍劃定時不認真、不嚴肅,給礦山后續開采和治理帶來一系列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經營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新設采礦權(以下簡稱“新設采礦權”)論證復核工作,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7〕14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新設采礦權論證工作要求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本級礦產資源規劃劃定的開采區塊基礎上,提出新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初步劃定方案,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發改、環保、水利、林業、旅游、安監、公安等有關部門,可邀請采礦、治理等經驗豐富的有關方面專家以及省地質調查院復核工作專家,召開新設采礦權專題論證會。專題論證會要從生態保護、資源保障、礦地利用等多角度出發,充分考慮礦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條件,對新設采礦權的必要性和礦區范圍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采礦權設置有關制約因素和解決措施等進行深入研究論證,提出擬劃定新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
二、進一步加強新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復核工作
(一)復核對象。
經營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新設采礦權(含為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配套專供的采礦權)、已納入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開采區塊的新設采礦權,應當開展礦區范圍復核工作。
(二)復核單位。
礦區范圍復核工作由省地質調查院承擔,具體工作由省地質調查院地質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地質調查院發展中心”)負責。
(三)復核內容。
重點對新設采礦權礦區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劃、是否滿足礦產開發布局優化要求、是否符合山體整體開發或治理宕面最小化要求、是否符合開采最終境界有關要求、是否征得相關部門同意等內容進行復核,必要時開展實地復核。
(四)復核程序。
1.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將新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復核申請表(附件一)、礦區范圍圖(編制要求見附件二),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電子和紙質材料各1份提交至省地質調查院發展中心。
2.省地質調查院發展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原則上4個工作日內出具“礦區范圍復核意見”(加蓋省地質調查院公章),明確同意或不同意新設采礦權礦區范圍的意見,主送擬設采礦權所在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抄報省國土資源廳,抄送礦業權交易機構。
(五)其他要求。
“礦區范圍復核意見”是審批新設采礦權、編制采礦權出讓方案的重要依據,新設采礦權礦區范圍未經復核或復核不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個工作環節。
三、進一步加強新設采礦權論證復核工作的組織協調
各地應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各方力量,明確各方責任,切實組織好新設采礦權論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設采礦權論證工作。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認真做好新設采礦權論證和礦區范圍復核上報工作,并根據“礦區范圍復核意見”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儲量評審、采礦權價款評估等后續有關工作,相對應的礦區范圍必須與“礦區范圍復核意見”明確的礦區范圍一致。
各礦業權交易機構要認真核對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坐標,確保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公布的礦區范圍與“礦區范圍復核意見”明確的礦區范圍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出讓。
本通知從2018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