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指揮部第四次全體會議的有關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深化細化采(碎)石行業污染整治工作,提高整治標準,確保整治成效,徐州市制訂了《徐州市采(碎)石行業污染整治實施意見》。
徐州市政府日前發布了《徐州市采(碎)石行業污染整治實施意見》,并隨文公布了全市采(碎)石企業污染整治任務表。詳情如下:
徐州市采(碎)石行業污染整治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指揮部第四次全體會議的有關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深化細化采(碎)石行業污染整治工作,提高整治標準,確保整治成效,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整治范圍
全市采(碎)石企業及所有關閉停采的采石宕口。
二整治內容及標準要求
(一)采(碎)石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江蘇省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深度整治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徐州市采(碎)石企業污染整治標準要求,具體如下:
1、礦山開采防塵基本要求
(1)開采面應設置噴淋、霧炮設施或帶水作業(使用鋸石機開采的),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2)打孔環節。礦山打孔應使用配備除塵裝置的鉆機。
(3)爆破環節。在爆破前對臨空面進行噴水抑塵,達到爆破面濕潤。
(4)開采面過大時,應采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方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減少土石方裸露面積和時間,并采取合適的噴淋、覆蓋或植綠等抑塵措施。
2、石料加工防塵基本要求
(1)石料裝卸過程中應采取霧炮等抑塵措施。
(2)上料、破碎、篩分、下料須在密閉空間進行,上下料口應設置收塵除塵設施,收塵除塵設施應滿足生產需要,并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轉,處理后顆粒物排放濃度應小于10毫克/立方米。集中排氣筒必須設置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
(3)所有物料輸送皮帶必須采取密閉措施,各轉運點必須安裝有效的收塵除塵設施。
3、堆場防塵基本要求
(1)石料堆場必須設置圍擋、防風抑塵網等抑塵設施。防風抑塵網的高度不得低于石料堆垛高度。
(2)產品堆場必須進棚入庫,并實行地面硬化。
4、道路防塵基本要求
(1)場(廠)區內車輛通行道路及出入口至主干道范圍內道路必須硬化,及時修復破損路面,保持路面清潔,出口處硬化路面寬度不小于出口寬度。
(2)必須配備機械清掃、灑水車等設備,建立專職保潔隊伍。加大保潔及灑水清掃頻次,加強出入口通道以及兩側各50米范圍內的保潔。
5、運輸車輛防塵基本要求
(1)場(廠)內運輸車輛裝卸過程中需設置霧炮等抑塵措施。
(2)運輸車輛出場(廠)前必須對物料全覆蓋。
(3)場(廠)內出口處應設置洗車臺并配套兩級以上沉淀池,運輸車輛出場(廠)前必須沖洗干凈。
6、在線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1)企業應在場(廠)界外上風向、下風向20米處設置不少于2套顆粒物在線監測設備。
(2)在場(廠)區正門等醒目位置設立電子公示牌,實時顯示顆粒物排放濃度及排放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電子公示牌有效顯示面積不得小于2平方米。
(3)場(廠)區內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范圍包括開采面、堆場、生產車間、上下料口、洗車臺、廠區道路等位置,做到監控系統全覆蓋、無盲區;視頻數據至少保存3個月以上,監控系統應與環保、國土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7、應急管控基本要求
(1)當出現污染天氣藍色預警時,停止開山采石作業,加大場(廠)區噴淋、霧炮作業及道路清掃、灑水等抑塵措施頻次。
(2)當出現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時,停止一切生產作業。
(3)當出現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時,停止一切生產作業及產品外運。
(4)重大活動保障期間,嚴格落實市政府發布的應急管控要求。
8、管理基本要求
采(碎)石企業要履行揚塵防控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污染防控責任體系,落實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要健全揚塵防控管理制度,做好各類揚塵防治設施配備、管理、運行、使用臺賬記錄;要制定重污染天氣等應急管控預案,并加強演練,預案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
全市采(碎)石企業要按照上述污染整治標準要求,全面停產整治,市、縣(市)區兩級嚴格組織驗收,驗收達標一家,恢復生產一家,驗收不達標不得生產。對采石企業,相關礦山按《徐州市露采礦山整治實施意見》進行關閉退出;對碎石企業,2018年底前沒有達到污染整治標準要求、驗收不達標的,一律關閉。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新批采石、碎石企業。
(二)關閉停采的采石宕口
近期重點圍繞宕口廢棄堆場、周邊區域、出入道路等部位進行全面整治,有效防控揚塵污染;遠期著重針對山體進行治理,促進生態修復。
1、近期揚塵整治要求
(1)對關閉停采的采石宕口現場進行清理,將堆放的物料、垃圾等廢棄物全面徹底清理打掃干凈。
(2)對宕口內易產生揚塵的地面,采取綠化或6針及以上密目式防塵網覆蓋的方式進行抑塵。
(3)對宕口出入道路及周邊區域,采取清掃、綠化等方式進行抑塵。
2、遠期生態治理修復要求
市、縣(市)區國土部門要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的實施意見》(徐委發〔2018〕34號)、《徐州市廢棄采石宕口生態修復和環境整治工作方案》有關時間節點、任務要求,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按照“綜合治理、生態優先,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原則,落實治理措施,分期分批對宕口進行生態治理修復;要注重樹立宕口生態治理修復典型,打造亮點,以點帶面,發揮示范效應,推進全市采石宕口生態治理修復工作全面開展。
采石企業是宕口生態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相關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督促采石企業(責任人)制訂落實生態修復計劃,限期治理到位。責任主體沒有落實的,屬地政府要落實治理修復主體責任,通過統籌安排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向上爭取專項治理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整治資金,加大整治力度,確保整治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各方責任。各相關縣(市)區政府要嚴格對照本《意見》的具體整治標準要求,進一步深化細化采(碎)石行業污染整治工作,全面落實各項抑塵措施,加大生態治理修復工作力度;對到期整治不達標的碎石企業,由屬地政府實施關閉。市、縣(市)區國土、環保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對采(碎)石企業及采石宕口整治情況定期監督檢查,及時組織驗收,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檢查巡查。各相關縣(市)區要做到二十四小時巡查不間斷,市國土、環保等部門要加大突擊檢查、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的力度和頻次,市、縣(市)區兩級夜查夜訪比率不低于50%。要加強動態實時監控,由市國土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縣(市)區,對全市采(碎)石企業及關閉停采的宕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健全市、縣(市)區兩級監控網絡,實現市、縣(市)區兩級監控全覆蓋,做到全天候動態實時監控。
(三)嚴格責任追究。各相關縣(市)區政府要逐級、逐企明確整治工作包掛領導、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并進行公示,層層壓實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市國土、環保等部門對整治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縣(市)區要進行通報,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問責;對整治未驗收達標、擅自恢復生產的采(碎)石企業一律嚴肅查處,包掛領導、具體責任人一并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