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十三屆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指出,鼓勵并支持開展制砂科學技術研究,允許河砂統一國營開采。
條例明確,河道采砂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控制、規范開采、依法監管的原則。鼓勵和支持開展制砂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制砂技術、裝備,發展現代、環保的砂石供應產業。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實行統一經營,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參與河道采砂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包庇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運砂船舶(車輛)裝運河道砂石,應當持有負責現場監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門核發的砂石合法來源憑證。沒有砂石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運砂船舶(車輛)不得裝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砂石合法來源憑證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內容包括河道砂石來源地、運輸工具及所有人的證照號、裝運時限、砂石數量等有關事項。
除此之外,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違法采砂100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采砂100噸以上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