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科學合理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現就規范安徽省廢棄露天礦山采取自然恢復方式進行治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然恢復條件
按照自然恢復方式進行治理的廢棄露天礦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治理責任主體為地方政府;
(二)現狀無地質災害隱患或局部存在地質災害隱患但無直接威脅對象;
(三)無重金屬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會對周邊水土環境造成污染;
(四)不處于“三線三邊”范圍內,無明顯視覺污染;
(五)具備自然恢復的水土環境,周邊植被生長較好,自然恢復趨勢明顯。
二、工作程序
(一)摸底核查。各縣(市、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廢棄礦山進行逐點實地核查,篩選出滿足自然恢復條件的廢棄礦山,逐一填寫《擬自然恢復礦山基本情況表》(附件1)。(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名錄確定。對擬列入自然恢復的礦山,由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論證內容包括:礦山基本情況、礦山生態環境現狀、目前自然恢復情況、生態環境發展趨勢、主要問題、實施自然恢復前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附件2)。經專家論證確定以自然恢復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的礦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自然恢復礦山名錄(附件3),報當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同時報所屬的市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市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匯總后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各市上報的名錄進行匯總,形成全省自然恢復礦山數據庫。(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管護措施。對列入自然恢復礦山名錄的,各縣(市、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督促礦山所在地鄉、鎮政府根據專家論證意見,落實必要的隱患消除、礦區道路封堵、設置圍欄、場地平整和撒播草籽等措施,設立礦區自然恢復標示牌,標示牌內容包括礦區范圍、警示事項、監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舉報電話等,留存自然恢復前必要的影像記錄,完工后報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h(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現場予以驗收。(2021年11月前完成)。
(四)驗收管理。對列入自然恢復礦山名錄的,管護措施實施一年后,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其自然恢復情況進行核查,對照恢復前的影像記錄,認為管護措施落實情況良好、礦區范圍內除祼巖體外均有自然復綠的跡象、未發現新破壞現象和地質災害隱患的,填寫自然恢復礦山驗收申請表(附件4),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反饋所在地縣、區政府,并定期匯總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對完成驗收的廢棄礦山納入所在地年度計劃完成任務中。
三、相關要求
(一)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充分合理利用自然恢復礦區內的土地。
(二)位于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廢棄礦山,應遵循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規劃要求實施修復或自然恢復。
(三)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協調指導監管責任單位做好自然恢復期間的日常巡查和管護工作,防止自然恢復區再次遭受破壞或擾動。
(四)對于自然恢復緩慢或效果較差,一定期限(2-3年)通過遙感監測,未達到預期恢復效果的,當地政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重新編制治理設計,采取適當的人工引導或工程技術措施進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