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從平頂山市政府辦獲悉,《平頂山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針對當前河道采砂管理手段單一、執法依據不足等情況,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安排,此《辦法》由平頂山市水利局組織起草,市司法局審查修改,市委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合法合規審查,將平頂山市在整治非法采砂過程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升為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共三十四條,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
《辦法》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推行河長制管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相關職責。
河道采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年度采砂實施方案,編制河道采砂權出讓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出讓權后的單位和個人才可申請從事河道采砂。各級政府對申請人實行嚴格的許可審批制度。
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方式為:加強現場監管,在河道采砂現場派駐人員實行旁站式監管,對進入采砂現場的機具、車輛統一登記、統一編號,核簽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強化監督管理,運用智能監控設備、無人機、定位系統等方式加強現場監管。加大生態修復監管力度,對未按規定進行邊開采邊修復的采砂單位,實施相應的處罰措施。
《辦法》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和《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結合平頂山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設定了違法后的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