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某建材公司、汪某某、郁某某非法采礦一案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三被告對越界非法開采的近800萬噸石料承擔3300余萬元國有礦產損失連帶賠償責任,并承擔生態修復補償金121萬余元。
知法犯法
越界非法采礦近800萬噸

汪某某和郁某某系夫妻。2006年12月,汪某某成立某采石場(個人獨資企業)取得寧波市海曙區某鎮某村建筑用石料礦246余萬噸的采礦權,經營期限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采石場成立后,汪某某明知采石場經營許可范圍,大肆越界非法開采石子、石粉、宕渣等石料,經浙江省水文地質工程大隊評估,2007年至2011年6月累計越界開采667.999萬噸。
2011年年中,因采石場采礦權即將到期,汪某某注冊成立建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原采石場后續3600余萬噸(或12年)的采礦權。根據綠色礦山政策須開挖沉淀池,但在開挖過程中建材公司明顯超出原有設計方案,至2014年11月累計越界開采各類石料131.09萬噸。
經寧波市北侖區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采石場及后續建材公司越界開采石料近800萬噸總價5500余萬元。
因越界采礦,2007年至2015年初,國土部門先后四次作出行政處罰,累計沒收采石場及建材公司違法所得、罰款及責令補繳資源費2200余萬元。根據浙江省工程勘察設計院勘察檢測,該地塊生態環境修復所需費用約121萬余元。
檢察院審查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汪某某、郁某某、某建材公司為牟取經濟利益,在明知采礦許可范圍的前提下,越界非法采礦造成了山體滑坡、地陷等后果,損害了國家礦業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且已對區域內民眾的基本生存權造成威脅,客觀上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汪某某系個人獨資企業采石場的投資人,也是后來的建材公司實際控制人,其與郁某某系夫妻關系,郁某某還是建材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采石場和建材公司成立后一直越界非法采礦,完全成為汪某某、郁某某夫妻二人牟利的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汪某某、郁某某應與建材公司對損害生態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公益訴訟結果

2020年10月26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向寧波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依法判決三被告對于非法采礦獲取的近800萬噸石子、石粉、宕渣等石料承擔3300余萬元(開采石料總價5500余萬元扣除累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責令補繳資源費2200余萬元)國有礦產損失連帶賠償責任,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補償金121萬余元。
在法院調解下,檢察機關與三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汪某某和郁某某充分認識到越界非法采礦行為的危害性,自愿承擔檢察機關訴請的國有礦產損失賠償及生態修復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