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涉及云南省25個自然保護區52個省級發證采礦權退出總體方案》,要求2020年12月底前依法有序退出全省25個自然保護區52個省級發證采礦權。
方案提出,各地要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綜合施策、合理獎補、有序退出的原則,結合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執法監管專項行動等工作,對涉及25個自然保護區52個省級發證采礦權再排查、再梳理,實行清單管理。各州(市)政府要制定退出自然保護區分類獎勵補償辦法,并負責統籌保障獎補資金。
方案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摸清每個采礦權與自然保護區重疊范圍、重疊面積、坐標、退出方式等分門別類建檔立卷,明確退出時限。嚴格自然保護區規劃制度,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內嚴禁新設采礦權,嚴格采礦權審查審批管理。對涉及25個自然保護區52個省級發證采礦權一律先暫停審批,停止開采活動。
補償方案:
1、已繳納價款的采礦權部分范圍位于自然保護區的,扣除重疊區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后,依法退還扣除范圍內剩余資源儲量對應采礦權價款。
2、已繳納價款的采礦權全部范圍位于自然保護區的,依法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后,按規定依法退還剩余資源儲量對應價款。
3、采礦權部分范圍退出自然保護區或依法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的,由采礦權人履行退出范圍或注銷范圍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義務。已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應按規定及時返還。
4、采礦權全部范圍位于自然保護區,未依法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政府統籌規劃,組織實施退出范圍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