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舊城區改造、房屋裝修成倍增加,尤其是“三改一拆” 工作的開展,產生大量建筑垃圾需消納處置,隨之帶來了大量亂填、亂倒、亂埋現象。
以浙江省仙居縣為例,據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處置中心統計,該縣每年因拆除違建、裝修、項目建設等約有70余萬噸建筑垃圾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數量占到城市垃圾總量30%-40%,除部分回填、綠化外,還有20%左右建筑垃圾出現亂填、亂倒、亂埋的現象。
盡管該縣從嚴格運輸企業準入、加大處罰力度、完善長效管理制度等方面著手加強城區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違法成本過低、消納場落地難等三方面原因,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仍然面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主要做法
一是“審核+指導”,嚴格資質準入
出臺《仙居縣城區裝修垃圾運輸企業管理規定》等文件,明確城區范圍內所有從事裝修垃圾運輸的企業一律實行運輸服務資質準入制度,須填寫城區房屋裝修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格證申請報告表,取得資格許可后方能從事相關專業運輸服務,并明確裝修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四統一”要求(統一顏色、統一頂燈、統一密閉覆蓋、統一GPS與視頻監控系統)。
強化建筑垃圾密閉運輸行業指導,優化行業自律;明確車輛集中停放場所,制訂運輸指導價,印發服務聯系卡。
組織對建筑垃圾密閉運輸車輛安裝統一標識,牽頭組織在建工地負責人、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負責人、駕駛員及相關管理人員建筑垃圾規范處置業務培訓5次,使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從傳統的單打獨斗,逐步轉型為規范化經營、集中化辦公、數字化監管的密閉運輸行業管理模式。
二是“教育+處罰”,形成執法震懾
切實加強建筑垃圾規范管理,一旦發現違法情況發生,立即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取證工作,依法進行查處,通過加大處罰,有效遏制各類擅自處置、清運、消納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
對于個人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建筑垃圾的行為,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對于情節較輕且自行改正的,一般以教育為主,而對于情節嚴重或屢查不改,從嚴打擊,從重處罰。
不斷加大查處打擊力度,實行梯度處罰,對屢犯行為,將處罰金額與暫扣車輛時間提至上限,增加違法成本;實行“三查一聯動”,堅持追根溯源,實行案件通報,將違規出土工地、違規運輸單位及違規消納場函告相關部門,落實后續監管措施。去年以來,有效遏制各類擅自處置、清運、消納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38起。
三是“巡查+整治”,促進長效監管
配套和完善各項巡查機制,實行動態巡查管理,每個在建工地每日巡查不少于2次,并及時記錄巡查情況,登記建筑工地工程進度,匯報巡查結果,掌握建筑工地實際情況。
對重點區域、路段實行全天候、全方位、無縫隙的重點巡查,杜絕管理空擋,切實強化建筑垃圾網格化管理。
對需要運輸的工地,嚴格核準手續,加強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審批,明確規定建筑垃圾運輸期限、時間、路線,并及時告知施工和運輸單位相關注意事項,監督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每季開展一次集中整治,以“日間巡查監管為主,夜間突擊整治為輔”的方式,開展為期7天的建筑垃圾處置集中整治行動。
去年以來,共解決建筑垃圾處置問題80余起,立案查處相關違法行為40余起,集中清理建筑垃圾偷倒點470余處,清運偷倒垃圾6200立方,有效地打擊了建筑垃圾偷運偷倒行為。
存在問題
一是法律法規不完善,尚存監管空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條明確指出,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墩憬〕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管理條例》也對違規處置建筑垃圾作出了處罰規定,但也僅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目前,尚無專門針對農村建筑垃圾方面的管理規定,致使對農村建筑垃圾的亂傾倒、亂運輸、亂處置行為的處罰缺乏法律依據、處罰標準。
以浙江省仙居縣為例,往往建筑垃圾偷倒行為多發于午夜至凌晨時段的偏遠農村,因缺乏對農村建筑垃圾亂傾倒等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及處罰標準,這就給執法部門在監管上帶來執法尷尬。
二是違法成本過低,處罰威懾力不足
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單位最高罰款5萬元,個人最高罰款200元,單位和個人處罰差距巨大且處罰標準過低。
當前大部分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清運承包給清運公司清運,清運公司又將業務層層轉包給費用低于有資質運輸企業的無資質個人,然而無資質的個人往往為了節約建筑垃圾處理的成本,基本采用拖拉機、電動三輪車,就近找塊空地傾倒,導致執法人員發現此類偷倒行為,只能以個人名義立案,處罰200元,無法有效打擊偷倒行為,形成執法震懾力。
以浙江省仙居縣為例,2018年1-10月,共立案查處43起建筑垃圾亂傾倒行為,僅2起以單位名義處罰,其他均以個人名義處罰,罰款額度普遍較低。
三是消納場地不明確,資源化利用率低
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3月23日建設部令第139號發布)要求,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但在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中,對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設備要求、場地面積,特別是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設備配備標準及要求并未明確。
同時,缺乏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相關的國家政策法規,檢測、應用標準等,導致大多數地方建有的消納場地大小不一,處理無公害化技術參差不齊,對建筑垃圾處理也只是進行簡單的填埋,現場分撿分類利用和一般性回填也屬于低級利用,機械化程度低,致使當前建筑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水平很低。
以浙江省仙居縣為例,盡管該縣先后建設了5處臨時建筑垃圾消納場(均未配套相應的人員、機械和設備,場地設施也沒有達到標準),但由于各個消納場先后飽和,無法實現循環利用,每個消納場的“壽命”僅一、兩年左右,便逐個關閉。
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注重建筑垃圾源頭管控
應建立城鄉統一的立法體系,用法律的方式規范農村、城市的建筑垃圾處理方式。在完善立法體系的過程中,應該根據本地實際,對城鄉建筑垃圾的產生、運輸、處置制定明確的規程和標準,實行三位一體的閉合式監管,建立起相對應的聯動“鏈式”監管策略,執法部門應聯合公安、交警、市政、路政、屬地街道(鄉鎮)等集多部門力量、多技術種類的資源于一體,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協調配合、緊密銜接的聯動機制,牢牢鎖定監管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線上的每一個環節,杜絕農村監管的尷尬局面,進一步提升建筑垃圾違法查處效率。
二是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厲打擊亂偷倒行為
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不按規定傾倒建筑垃圾、處置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和次生危害行為的處罰力度偏小,責任主體違法成本低,需要進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處置責任主體的違法成本,聯合公安機關加大對個人或企業偷倒行為的查處力度,在提高對實施者處罰標準的同時擴大范圍,讓建筑垃圾的產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不僅要一同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震懾環境違法企業。
同時,確立涉建筑垃圾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法律制度,將涉建筑垃圾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
建議將建筑垃圾運輸消納體系建設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等同規劃。參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結合總體規劃與專業規劃,根據城市布局和發展方向,系統研究建筑垃圾產生的源頭點位、規模類型、持續時間和發展趨勢完善建筑垃圾消納處理規劃的整體性和長遠性,建立不同項目、區域等消納場配置標準,對分類、利用等也進行明確規定。制定各類建筑垃圾的處置標準、操作規范和安全管理模式,將建筑垃圾處理納入規范化運營軌道。
同時,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率,把城市資源化率和建筑垃圾固定處置設施建設運營狀況、處置能力,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通過出臺扶持性政策,引導和扶持社會企業從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從而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