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更好推動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保護,該省設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近日,山西省政府印發的《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明確,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
同時,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意味著取消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原保證金專戶的資金進行劃轉、清退,取消原設立的保證金專戶。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是指礦業權人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和落實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監測主體責任而提取的基金。辦法明確了該基金提取方式:一是探礦權人或經探礦權人委托的地質勘查部門應一次性足額提取基金。已設探礦權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一個月內提取,新立探礦權人自取得探礦權證起三個月內提取。二是采礦權人按季度提取基金。已設采礦權人應在本辦法施行后當季度內提取基金,已設采礦權人未完成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首次提取基金時,除應提取本季度基金外,加提本季度應提取基金的8-10倍,用于履行償還歷史欠賬義務;新立采礦權人自取得采礦權證起,當季度內提取基金。三是礦業權人本年度累計提取的基金不足于本年度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與監測費用的,應按照本年實際所需費用提取。
探礦權人為企事業單位法人的,按探礦權出讓收益的5%提??;各級政府出資委托相關地質勘查部門探礦,探礦權人為各級政府的,由項目實施的地質勘查部門建立基金專戶,按委托合同費用的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