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政協委員吉日東針對砂石骨料開采許可的問題,提出:烏蘭察布市砂石骨料市場需求大,如果不能合理配置砂石資源,經濟建設會受到極大影響,同時會滋養偷采亂挖現象的長期存在。
露采石料是開發利用方案所允許的,并且這類礦山除開采加工現場出現粉塵和噪音之外,并不產生其他有害污染源,國家屢次提出的淘汰落后產能并沒有涉及建筑石料礦山。
吉日東指出,烏蘭察布市礦產資源較為豐富,采礦業在全市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于為了發展經濟,礦山經多年開采,“重開發、輕治理,只開發,不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當前是烏蘭察布市礦山地質環境與綜合治理的關鍵時期,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是我們以實際行動踐行習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著力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的必然選擇,是烏蘭察布市加快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途徑。綠色礦山建設對于烏蘭察布市深化供給側改革、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資源開發可持續發展、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烏蘭察布市綠色礦山建設和礦山生態保護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烏蘭察布市雖然大力實施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礦山生態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但距離建設綠色礦山標準還有一定差距。為全面貫徹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烏蘭察布市根據《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的通知》( [2017]111號的有關精神,結合烏蘭察布市實際制定了《烏蘭察布市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已編制送審。該方案明確提出綠色礦山建設目標、重點任務、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二、烏蘭察布市礦山生態保護和綠色礦山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們面對生態環保的壓力,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停產整頓以及不給予采礦證延續等政策性手段,對礦山企業享有依法開采權利、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建設綠色礦山造成影響。烏蘭察布市許多石材礦山目前按分期治理治理的很好,也經過驗收,但一直不給延續、基本停產中。如市里對一些石材礦山,近年采取限制開采、不給延續,導致一些礦山企業經營維持困難,地質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政府和企業壓力大。
(二)礦山企業大多數規模小、面積小、市場不緊氣企業效益不好、治理資金投入不足、礦業權人對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到位,治理積極性不高,如果效益好、治理積極性就會高。
(三)烏蘭察布市屬于干旱地區,降雨量少,大部分礦山在植被稀疏,按標準治理和建設綠色礦山難度大。近年來設置的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區不夠科學,部門利益考慮的多,為設置而設置,造成原有礦山被設置在保護區內無法發展,不符合“一張圖”理念,需要重新審視。如一些地方在區域設置時在圖上作業,沒有實地勘查,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設置的公益林,經實地查看只有幾棵樹或者無樹,新礦業權如何設置舊礦業權如何保留或退出?
(四)過去開采管理松懈、地質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觀念淡薄,歷史造成破壞欠賬多,集體礦山、無主礦山破壞大,治理投入資金大,按現在的政策的要求解決過去遺留的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和時間。
(五)砂石骨料開采許可的問題。當前烏蘭察布市許多砂石礦廠無完善的采砂手續,違規、偷采現象嚴重,不符合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有的在河道管理范圍,影響河道泄洪;有的在草原沙化區,影響草原植被恢復,生態和環保壓力大。烏蘭察布市砂石骨料市場需求大,如果不能合理配置砂石資源,經濟建設會受到極大影響,同時會滋養偷采亂挖現象的長期存在,政府對地質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負擔加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以及社會治安也會有影響。
三、辦案的具體建議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要材料。國家對開采礦山有一定要求,就是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礦山企業要堅持創新發展、科學發展、綠色發展理念。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對于烏蘭察布市打贏三大攻堅戰和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一)對于一些礦山企業進行資源整合重新配置,避免低效閑置,盤活,提高稅收,增加就業;一些市場前景好的礦山應及時延續,讓其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礦山企業會為當地提供精準扶貧的就業環境。我們要因地制宜,結合當地資源,通過扶持和發展一批礦山企業,變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實施生態扶貧,才能做到精準扶貧,從根本上脫貧。有些如砂石骨料礦山可以完全做到邊開采邊治理,閉坑后也容易恢復治理,有的生態恢復后,植被覆蓋率遠高于原來,比原來的生態環境更好更優,達到了“開采金山,還一片青山”,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和礦地和諧為主要目標,最終實現資源開發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砂石粘土等乙類礦是國民經濟中重要的基本材料,政府應做好資源配置和發展規劃,配置和建設幾個能滿足烏蘭察布市經濟建設需要的綠色標準化礦山。露采石料是開發利用方案所允許的,并且這類礦山除開采加工現場出現粉塵和噪音之外,并不產生其他有害污染源,國家屢次提出的淘汰落后產能并沒有涉及建筑石料礦山。善用資源、注重環保、安全生產、和諧發展、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建設綠色礦山時要做到建設和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不能只講生態環境保護,不講建設發展和資源合理利用,從根本上解決我們認識上的偏差。
(三)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可以關閉;對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產業發展的限期關閉,對年開采能力低,且到期不再延續的予以關閉。
(四)由于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一些礦山有合法的采礦許可證而得不到延續,如果依法給予采礦許可證的延續,企業可以依法開采和銷售,收入有了治理就有了資金保障,有了主動性和積極性,政府各部門嚴格監管,稅收,投入資金建設綠色礦山,優勝劣汰。否則這些礦山不能延續又不能生產,將來怎么建設綠色礦山?礦業經人的合法權利怎么受到保護?從法律意義上講,只要合法、合規就應許可。
(五)推進廢棄工礦用地復墾植被恢復,加大關停取締無證開采力度,杜絕小亂散開采行為。
(六)各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烏蘭察布市制定的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推動烏蘭察布市綠色礦山建設進度。一是不能因噎廢食,盲目關停礦山,只要礦山符合要求就應給予延續讓其生產;二要調動企業和部門積極性,爭取讓一些有潛力的礦山建設成為綠色礦山、讓烏蘭察布市的礦山真正為保障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可持續的貢獻;三是重新合理規劃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如果這些區設置不合理就應調整,避免新立礦山無法合法設置和原有礦山無法持續生產。如果這些保護區設置合理就嚴格按照規定礦山該退出就退出,并依法給予補償,不要管金山還是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