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海事修改了轄區船舶安全航行規定。新規對自卸砂石船提出要求:在航行過程中,船艏龍門架應當放至最低。 在修改中,廣東海事將《規定》第十六條修改為: 自卸砂(石)船在航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輸送臂應當收縮至最短并降至最低; (二)船艏龍門架應當放至最低; (三)夜間或者能見度不良時,應當在輸送臂前端位置顯示白色環照燈一盞。 與2018年修訂版相比,第二條關于龍門架內容為新增條款。據了解,《規定》還要求自卸砂船在江門水道、睦洲水道作業,不得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修改后的《廣東海事局轄區船舶安全航行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