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三年時間,力爭到2021年底全國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至800處以內,華北、西北地區 (不含南疆)30萬噸/年以下煤礦基本退出,其他地區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原則上比2018年底減少50%以上。”
這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在日前印發的 《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 (以下簡稱 《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標。
該 《方案》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煤炭供給體系質量,推動煤炭行業 “上大壓小、增優減劣”和產業結構調整而制定的,就做好30萬噸/年以下 (不含30萬噸/年)煤礦分類處置工作制定了具體任務和步驟。
主要任務包括:嚴格執法限期關閉一批;政策引導主動退出一批;具備條件升級改造一批。嚴格監管監察確需保留的少量30萬噸/年以下煤礦。對保留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單、嚴格管理,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監管監察,采取有效措施,嚴防違法違規行為。煤礦企業要加快實施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力爭到 2020年底前全部實現采煤機械化。確需保留及升級改造的煤礦,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規定。
對如何認真貫徹執行,該 《方案》還提出了強化部門協調配合、杜絕新增30萬噸/年以下煤礦、嚴格煤礦淘汰退出標準、鼓勵實施產能置換、加強財政資金支持、嚴格煤礦證照管理、加強工作督促檢查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特別是自2020年一季度起,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應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將上一季度本地區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有關部門將定期通報各地分類處置工作方案落實情況,加強對重點地區的工作指導,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