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砂石礦山政策性關停,曾有行業同仁這樣評論:
“資源枯竭的砂石礦山巴不得被關停,留下的爛坑政府去治。強行關礦,注銷了礦主權益,也注銷了礦主義務。”
當前,自然保護區以及生態紅線內的砂石礦山加快退出,政策性關停的案例并不少見,那么礦山被關停后留下山體由誰來修復?到底誰來負責?

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于政策性關閉礦山采礦許可證注銷有關工作的函》,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規定。
自然資源部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對礦山作出關閉退出決定,應明確礦山關閉后相關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未明確的,遺留的礦山生態修復等問題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關閉退出礦山的生態修復責任主體情況應向社會公告。關閉退出礦山礦業權注銷后,對于明確生態修復責任仍由原企業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限定責任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任務;對于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修復的,應納入當地相關規劃統籌解決。
在明確相關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后,作出關閉退出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應及時將礦山關閉決定、關閉礦山基本情況(采礦許可證號、企業名稱、生態修復義務履行責任主體)通知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