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自10月1日起,湖州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系統將依據《湖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州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有關規定,對五大類垃圾分類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這五大類垃圾分類違法行為包括:個人和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行為;責任區責任人,未履行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行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行為;未將大件建筑垃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分類堆放清運的行為;侵占、損壞和擅自關閉、拆除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行為。
據介紹,根據《湖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未實行分類投放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將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存在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行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湖州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規定,下月起,居民應當將廢棄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分類堆放到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由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清運。違反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