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山體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昨日,《煙臺市山體保護條例》公布。條例所稱山體保護,是指對山體的地質地貌、生態系統、自然景觀、人文遺跡等方面的保護。山體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實行山長制,分級分區組織領導山體保護相關工作。
條例規定,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域內山體進行統一登記,建立山體保護名錄,劃定山體保護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山體保護名錄分為重點保護名錄和一般保護名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山體,應當列入重點保護名錄: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國有林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
(二)自然形態完整、景觀原生獨特的;
(三)重要交通干線兩側的;
(四)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
(五)對生態、景觀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響的;
(六)經評估確定應當重點保護的其他山體。
重點保護名錄范圍以外的山體列入一般保護名錄。
在重點保護名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除依法批準的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基礎設施和特殊用途設施外,不得進行與山體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建設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探礦采礦;
(二)挖砂、取土;
(三)修墳立碑或者建設經營性墓地;
(四)對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建、擴建;
(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
(六)毀林開荒、亂砍濫伐林木;
(七)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
(八)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九)傾倒、堆放、填埋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在重點保護名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應當制定采礦企業退出規劃,對已有的采礦企業依法逐步關停;對不符合山體保護規劃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逐步搬遷;對違法違規項目予以清理整治。因山體保護需要,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侵占、移動、損毀山體保護界樁或者保護標識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山體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