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非法盜采所得砂石的價值認定是非法采礦行為定罪的重要依據之一,關系著能否定罪、所受刑罰的輕重。如果價值認定不能高效公正,司法的效率與公平就難以保證。
日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工作的通知》,指出非法采礦價值鑒定工作中存在鑒定時間長、檢測報告編制費用高、專業技術機構壟斷等問題,嚴重影響到執法辦案的效率。

《通知》要求維護價值鑒定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價值鑒定工作,不得干預價值鑒定工作,主動維護價值鑒定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對于在價值鑒定工作中有“打招呼”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嚴肅處理。對于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此外,《通知》還要求規范選擇檢測報告編制單位,提高價值鑒定工作效率,檢測報告編制完成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自然日,較復雜的情況原則上不得超過60個自然日。
直接認定無需申請價值鑒定的情形:
自然資源等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認定,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上述均無需申請價值鑒定。